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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是否曾想过,监管标准应该作为一个综合系统运作,而不是作为孤立的监管?
与法律体系类似,NRs形成一套连贯且层级分明的职业安全规则。但当我们审视这一做法时,发现解释上的分歧导致法律和技术上的不确定性。
一个标志性案例:中压装甲隔间
想象一个中压设备,配有屏蔽隔间,正常运行。到了NR-10,活体部分被隔离,将周围环境定义为自由区。换句话说:只要遵守作条件,就不会暴露于电弧或电击的风险。
现在,如果我们只解释NR-16附件IV——该附件未定义风险区、受控区或区分高压带电装置的工作——许多专家将此情况归类为“带电工作”,自动产生危险加成。
问题是什么?这些设备同样可以在巴西及海外的公共广场合法安装。如果该设施本身就存在危险性,这在技术和法律上是否可行?
这对你来说有什么关系?
规则之间的这种不协调直接影响:
• 为公司和专业人士提供法律确定性
• 运营成本,附加补偿的不当支付
• 专家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不安全感
• 可避免的劳资纠纷
• 职业风险管理中的扭曲
解决方案在于系统性解释
在不考虑NR-10整合的技术概念的情况下解释NR-16附件IV是危险且主观的。规则需要对话。危险性必须基于客观的技术标准来识别——例如实际暴露于特定风险区,而不仅仅是电力的存在。
剩下的问题是:
贵公司是如何解读这些标准的?你的专家报告是否考虑NR-10和NR-16之间的整合,还是单独对待这些规则?